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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獎勵舉發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3 年 07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經園環管字第1130102545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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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為獎勵科技產業
    園區內(以下簡稱區內)從業人員舉發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以保障國
    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園管局環安勞動組或分局環安勞動科(以下簡稱受理單位)為受理舉發區
    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之主辦單位。
三、區內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受理單位舉發並依本要點規定核
    發獎金:
    (一)目擊重大環境污染事實,舉發或提供照片、錄影帶或其他可資作證資
        料,經查證屬實並移送當地主管環保機關審核成立。
    (二)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之虞,並經有關機關適時處置,環境末遭受重大
        損害。
    (三)破壞區內公有環境保護設施,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之虞,經提供證明
        遭受破壞。
四、園管局或分局應依受理單位填具之「科技產業園區從業人員舉發重大環境
    污染審查表」,辦理評審。評審時,就環境污染事件書面資料審查確認之
    ;必要時,得實地查證。經審查屬實後,應簽請局長或分局長核定。
五、辦理評審區內從業人員舉發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之審查小組,其組成人員如
    下列規定:
    (一)在園管局由環安勞動組副組長擔任召集人,環境管理科科長、創新發
        展科科長、法務科科長擔任組員。
    (二)在分局由副分局長擔任召集人,環安勞動科科長、投資服務科科長擔
        任組員。
六、獎勵金額及方式如下:
    (一)經審定為對社會公益有貢獻之事件,視貢獻程度每事件頒發新臺幣貳
        千元至貳萬元之獎金。
    (二)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事件,以先舉發者為獎金核發對象,二人以
        上同時舉發同一事件,以該件應核發獎金平均分發。舉發同一事件之
        獎金已領發者,園管局或分局支給獎金義務,即為消滅。
七、對於舉發重要環境污染事件者其身分之保密,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舉發
    者書面同意公開其身分資料者,不在此限:
    (一)有關舉發者之任何身分資料,受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不得
        洩露。
    (二)受理單位於受理程序中,有關舉發者身分之任何文書、表格等文件,
        只得書寫姓氏、性別及其居住地址之區市鄉鎮等資料,並以密件方式
        辦理。
八、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園管局或分局預算下核實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