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以下簡稱園管局或分局)為獎勵科技產業
園區內(以下簡稱區內)從業人員舉發區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以保障國
民健康,特訂定本要點。
二、園管局環安勞動組或分局環安勞動科(以下簡稱受理單位)為受理舉發區
內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之主辦單位。
三、區內從業人員發現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受理單位舉發並依本要點規定核
發獎金:
(一)目擊重大環境污染事實,舉發或提供照片、錄影帶或其他可資作證資
料,經查證屬實並移送當地主管環保機關審核成立。
(二)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之虞,並經有關機關適時處置,環境末遭受重大
損害。
(三)破壞區內公有環境保護設施,有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之虞,經提供證明
遭受破壞。
四、園管局或分局應依受理單位填具之「科技產業園區從業人員舉發重大環境
污染審查表」,辦理評審。評審時,就環境污染事件書面資料審查確認之
;必要時,得實地查證。經審查屬實後,應簽請局長或分局長核定。
五、辦理評審區內從業人員舉發重大環境污染事件之審查小組,其組成人員如
下列規定:
(一)在園管局由環安勞動組副組長擔任召集人,環境管理科科長、創新發
展科科長、法務科科長擔任組員。
(二)在分局由副分局長擔任召集人,環安勞動科科長、投資服務科科長擔
任組員。
六、獎勵金額及方式如下:
(一)經審定為對社會公益有貢獻之事件,視貢獻程度每事件頒發新臺幣貳
千元至貳萬元之獎金。
(二)二人以上,先後舉發同一事件,以先舉發者為獎金核發對象,二人以
上同時舉發同一事件,以該件應核發獎金平均分發。舉發同一事件之
獎金已領發者,園管局或分局支給獎金義務,即為消滅。
七、對於舉發重要環境污染事件者其身分之保密,依下列規定辦理。但經舉發
者書面同意公開其身分資料者,不在此限:
(一)有關舉發者之任何身分資料,受理單位及其他有關單位、人員,不得
洩露。
(二)受理單位於受理程序中,有關舉發者身分之任何文書、表格等文件,
只得書寫姓氏、性別及其居住地址之區市鄉鎮等資料,並以密件方式
辦理。
八、本要點執行所需經費由園管局或分局預算下核實開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