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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地礦資字第112165013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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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2  年 9  月 26 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訂定全文 9 點
2.中華民國 93  年 12 月 20 日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經地資字第 09300054400 號函
  修正第 3、4、7、8 點條文;刪除原第 8 點條文,原第 9 點點次調整為第 8 點
3.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地礦資字第 11216501380 號函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