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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管理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2 年 09 月 26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地礦資字第11216501380號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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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中央地質調查所(以下簡稱本所)為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之充分使
    用與有效管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指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包括:地形圖、航空照圖、數值地
    形資料、等高線膠片、衛星影像及其他經簽陳核准列入之地形相關資料。
三、地質資料組取得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經點收、分類、編號後,存放圖
    庫,提供本所員工借用。
    各業務組室購置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前,應先會地質資料組查核,購置後
    應列目錄送地質資料組建檔。地質資料組應將所有資料目錄公開提供查閱
    ,以達到充分使用與有效管理之目的。各業務組室得整批向地質資料組辦
    理借用手續。
    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如屬機密資料,應由取得之單位另行製作目錄送政風
    室備查。
四、本所取得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以供本所員工借用為原則。
    所外單位或個人借閱時,僅限於本所內使用,不得擅自複製或攜出本所,
    但經簽奉所長核准者,從其規定。
五、本所員工因公務需要借用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時,應向地質資料組辦理借
    用手續。如屬於機密資料,借用人並應依國家機密保護辦法規定妥善保管
    使用。
六、申請借用期限期滿或接獲地質資料組通知時,應即歸還或辦理續借手續;
    如遺失者,應負賠償責任。
七、本所取得之地形圖資及影像資料,應由地質資料組定期或隨時查核。
    機密資料之查核應會政風室。查核結果應作成記錄陳報所長。
八、本注意事項奉所長核定後施行,其修正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