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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代處理領有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事業廢水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8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授園字第1135530336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代處理領有特定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事業廢水作業要點 對照表(113.04.29).pdf
圖表附件:
附表一、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現行收費單價.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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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1.中華民國 104 年 8 月 4 日經濟部經授工字第 10420417482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29 日經濟部經授園字第 1135530336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1、2、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產業園區污水
處理廠代處理領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廠商事業廢水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