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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4006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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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90460912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1 條;本辦法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定之
  中華民國 100 年 1  月 5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09904609330 號令發布
  定自 100 年 1 月 1 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00 年 10 月 4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00460617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6、7 條條文;並定自 100 年 10 月 5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6 條第 1 項、第 7 條第 1 項序文、第 11 款、第 2
  項、第 3 項、第 9 條第 1 項序文、第 1 款、第 2 款、第 2 項所
  列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
  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3.中華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6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6、7、9 條條文;並定自 112 年 12 月 28 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