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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4006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總說明(112.12.19).pdf
大陸地區法人團體來臺與臺灣地區法人團體合辦專業展覽許可辦法 對照表(112.12.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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