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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既存山坡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務字第104046011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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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授務字第 09820117800  號函
  訂定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二日經濟部經務字第 1040460115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7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