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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既存山坡地砂石碎解洗選場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免受山坡地開發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務字第1040460115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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