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9 年 8 月 23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90460496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102 年 6 月 21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204603202 號函修正
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304605192 號函修
正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禁用白熾燈泡現場稽查
程序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9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604600872 號函修正
名稱及全文 7 點(原名稱:禁用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