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使各檢查人員於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現場執行檢查工作有統一
之作業標準,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名詞定義如下:
(一)禁用鹵素燈泡:指不得使用充填碘、溴等鹵素元素或其化合物之鹵
素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二)禁用白熾燈泡:指不得使用額定消耗功率在二十五瓦特以上之白熾
燈泡做為一般照明用途。
(三)一般照明用途:指以照明為目的,提供視覺所需照度之人工光源。
三、本要點所稱指定能源用戶如下:
(一)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含購物中心)。
(三)零售式量販店。
(四)超級市場。
(五)便利商店。
(六)化粧品零售店。
(七)電器零售店。
(八)銀行。
(九)證券商。
(十)郵局。
(十一)大眾運輸場站及轉運站。
(十二)餐館。
(十三)服飾品零售店。
(十四)美容美髮店。
(十五)書籍文具零售店。
(十六)眼鏡零售店。
(十七)鞋類零售店。
(十八)鐘錶零售店。
(十九)一般旅館。
(二十)汽、機車零件配備零售店。
四、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檢查前須準備之文件及儀器設備:
1.檢查人員名單與其識別證件。
2.本項政策相關法令。
3.檢查名冊、檢查紀錄單與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舉發通知書(以下
簡稱舉發通知書)。
4.數位照相機(具有攝錄影功能且至少二十分鐘以上之動態影像記
憶容量)或數位攝錄影機。
(二)檢查前作業程序:
1.檢查人員進入指定能源用戶檢查時,應先出示證明文件,如設有
門禁管制,應配合辦理換證。
2.檢查人員應先確認是否為指定能源用戶,經確認為指定能源用戶
,應請指定能源用戶之負責人或管理人到場。
(三)檢查範圍為指定能源用戶所經營管理之區域,並以大廳、賣場、營
業廳、客房、健身中心、三溫暖、走道、廁所、餐廳或美食街等為
檢查重點區域。
(四)前款區域未符合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時,應採取下列措施:
1.檢查人員應對現場使用鹵素燈泡或白熾燈泡為一般照明用途之現
況錄影及照相。
2.填具檢查紀錄單及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並要求指定能源用戶限
期改善或立即改善。
3.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應載明違反事實,並請指定能源用戶
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上簽名或蓋章,乙聯
(通知聯)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
查;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
(五)第三款區域符合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時,填具檢查紀錄單,並
請指定能源用戶負責人或管理人於檢查紀錄單上簽名或蓋章,乙聯
(通知聯)交付指定能源用戶,甲聯(存根聯)留存主管機關備查
。
(六)指定能源用戶不明瞭檢查程序時,應加以說明。
五、檢查人員得不定期檢查指定能源用戶是否符合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
泡。
六、檢查人員實施現場檢查後,指定能源用戶有正常使用鹵素燈泡或白熾
燈泡為一般照明用途時,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送達舉發通知書:
1.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應交由負責人或管理人簽收。
2.現場開立舉發通知書後,現場無負責人或管理人,或負責人或管
理人拒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
舉發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3.對於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之指定能源用戶,檢查人員應於檢查
紀錄單及舉發通知書中註明,並將舉發通知書由主管機關自行送
達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
(二)複查
1.複查案件資料應派專人負責管理,並於限期改善期限屆滿後派員
複查,仍違反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者,檢查人員應於現場填
具檢查紀錄單及開立舉發通知書,載明違反事實,另由主管機關
作成執行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裁處書,併附檢查紀錄單及舉發通
知書,送達受處罰指定能源用戶,並命其限期改善。
2.因違反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之指定能源用戶未營業,致無法
複查者,應於二週內再次複查。逾改善期限六個月且經二次複查
,仍無法完成複查者,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案並存查
建檔。
3.複查結果符合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者,檢查人員應填具檢查
紀錄單及複查案件解除列管單,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後,辦理銷
案並存查建檔。
七、本要點所定之檢查表單格式,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