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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售電業及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25802499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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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30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90460243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7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30460317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8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3.中華民國 109 年 7  月 16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90460329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8 條;並自 110 年 1 月 1 日施行(原名稱:電業及
  自用發電設備設置者繳交再生能源發展基金辦法)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4.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9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8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