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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免徵及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品項及證明文件申請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能字第112580245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能源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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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9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0990460217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7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101 年 1  月 10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0046080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108 年 7  月 5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080460285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3 ~5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2 項、第 5 條附件所列屬「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
  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
4.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6  日經濟部經能字第 1125802458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 條條文及第 5 條條文之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