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9年4月8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099140002387 號
函訂定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10159012400
號函修正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10214033100
號函修正全文 25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10314104550
號函修正全文 25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10714041890
號函修正第3、20~23、25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107年8月21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10714056330
號函修正第3、15點,並增訂第26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10814070640
號函修正第 9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