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通則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善用民間資源,培育志願服務人力,協
助推展愛護水資源、環境教育宣導及防災工作,激勵社會大眾「珍水愛水
護水」之情操,並提供民眾參與水利公共事業之機會,促進民眾對本署及
臺灣水資源與河川之瞭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水利志工(以下簡稱為志工)為對臺灣水資源及河川環境維護
、管理及教育等各項工作,具服務熱忱與興趣,且有志參與本署各項公共
服務,經本署與所屬志工運用機關招募培訓並考核通過者。
志工依業務性質運用包括珍水志工及防汛護水志工。
三、志工招募消息刊登於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網站。
新進志工人員,須完成基礎課程與特殊課程之培訓及實習,其中基礎課程
內容含任務使命、功能、服務設施和項目、志工角色與合宜之服務態度、
服勤規定、志願服務基礎訓練課程等,特殊課程及實習方式(均含時數)
由志工運用機關依志工任務性質規劃之。
志工完成培訓及實習階段後,經志工運用機關遴選合格者由本署發給結業
證書、志工服務證、志願服務紀錄冊及志工服飾。
珍水志工任期為二年,防汛護水志工為四年,期滿均得續任。
志工運用機關,應視實際業務需要,不定期辦理招募、培訓、異地觀摩、
交流活動、通報演練或演習,志工運用機關應於志工運用前,檢具志工服
務實施計畫,送本署備查,並應於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志工服務實施
辦理情形送本署備查。
四、志工之權利與義務如下:
(一)權利
1.服勤期間由本署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2.獲贈本署及各所屬機關提供之水利相關出版品、書籍、資訊及相關
之教學、宣導錄影帶等資料。
3.參加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舉辦之志工訓練。
(二)義務
1.遵守志工倫理守則及相關規定。
2.參與本署各志工運用機關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座談會及邀請或指定
出席之活動,或應邀擔任講師。
3.妥善使用、保管志工服務證。所配發之服裝及證件均代表本署,應
僅於服勤時穿戴使用,且不得借予他人穿戴或使用。
4.應秉持服務、負責、尊重之精神,提昇服勤之品質。服勤時,應尊
重受服務者之權利。
5.對因服勤而取得或獲知尚未公開之訊息,須保守秘密,非經本署同
意不得散布。
6.志工為無給職,不應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且不得有任何收費、圖
利行為,並應拒絕受服務者主動給予之報酬。
7.不得以本署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或發表損及本署與志工
運用機關聲譽之言論。
8.志工應詳填個人基本資料,個人基本資料如有異動時,應主動告知
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以利訊息之傳遞與行政業務之推動,若未主
動告知而致個人權益受損應自行負責。
五、為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如下:
(一)於服務期間表現優良者,志工運用機關得依服勤績效頒給榮譽獎狀,
並得推薦參加相關表揚獎項之選拔。
(二)服務年資滿一年,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者,因升學、進修、
就業或其他原因需志願服務績效證明者,志工運用機關得依規定認證
志工服務績效及發給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三)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由志工運用機關
協助檢具證明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四)為促進志工間之情感交流,達到經驗分享、增加志工凝聚力之目的,
志工運用機關得不定期規劃志工聯誼、異地觀摩交流與旅遊活動。
六、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予以口頭申誡輔導、取消志工資格等
方式處置:
(一)年終考核服勤時數未達各志工運用機關標準者。
(二)年度內經排定之勤務無故不到,逾三次者。
(三)私自將志工服飾借予他人穿戴或使用者。
(四)未經本署同意散布尚未公開之訊息者。
(五)向受服務者要求任何財物之報償或接受服務者主動給予之報酬者。
(六)以本署志工之名義,擅自對外招攬圖利或發表損及本署及各志工運用
機關聲譽者。
(七)服務期間,怠忽職守、行為不良有損本署或各志工運用機關之聲譽並
經查屬實者。
七、服務期間中途離職或經本署取消志工資格、不續任、解任者,應繳回志工
服務證。
八、志工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得向志工運用機關申請資格保留至原因消滅為止
,原因消滅後未向志工運用機關申請恢復資格者,視為放棄擔任志工資格
:
(一)服兵役。
(二)懷孕、分娩、養育兩歲以下子女(養育子女部分男性志工亦可申請)
。
(三)須長期出國者。
(四)因重病無法服勤。
(五)升學或開學。
(六)其他不可抗拒情事或重大變故。
九、水利志工所需經費財源由本署水資源作業基金或相關公務預算項下編列預
算支應。
第二章 珍水志工
十、珍水志工任務如下:
(一)協助愛水、節水、利水解說及宣導。
(二)協助水資源及河川環境維護。
(三)協助水利設施導覽解說。
(四)協助解說教材資料蒐集及彙編。
(五)協助招募志工及志工訓練。
(六)協助全民督工及民情反應等相關工作。
(七)協助本署水資源環境教育解說。
十一、珍水志工以年滿十五歲且符合保險公司承保之條件者為招募對象,每一
駐點以四十人為限。
十二、珍水志工服勤期間值勤全日者,補助交通費及誤餐費新台幣三百元,值
勤半日者新台幣一百五十元。未預約自行前來服勤者,不予補助交通費
及誤餐費,僅登記服勤時數。
十三、珍水志工服勤管理:
(一)應定時排班,並按時出勤及簽到、簽退。
(二)因要事發生致無法如期服勤者,應自行覓妥服勤代理人,並於三日
前通知志工運用機關。若因有不可抗拒之緊急情事而未能到勤且未
能覓妥代理人者,須立即告知志工運用機關,以便安排代班事宜。
(三)服勤或參與志工相關會議時應穿著志工服飾,佩掛服務證,並注意
儀容整潔。
(四)除依實登記服勤時數外,參與培訓及志工相關會議、活動、各項編
輯工作等,亦依實登記服勤時數。
十四、依據珍水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志工運用機關應定期辦理考核與表
揚作業,並於每年年終公開表揚。
(一)考核方式如下:
1.每月由志工運用機關彙整志工出缺勤紀錄,若有特殊事蹟與貢獻
亦一併列入。
2.考核結算日期為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止,每年十二月完
成該年度之考核工作,並進行年度表揚。
(二)表現優良者,給予下列各項表揚:
1.全勤獎:依執勤規定全年值班無曠職,服務確具績效者。
2.特殊貢獻獎:於服務期間,確有特殊貢獻,並由志工運用機關之
督導單位依具體事蹟推薦,經志工運用機關審查確定者。
3.服務獎:全年出席狀況良好(出席率達百分之八十五),服務確
具績效者。
4.榮譽獎:凡服務確具績效,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1) 二級榮譽獎:滿三年且執勤六百小時者。
(2) 一級榮譽獎:滿五年且執勤一千小時者。
(3) 特級榮譽獎:滿十年且執勤一千八百小時者
(三)對於服務績優志工除以公開方式予以表揚外,並視狀況頒給獎品予
以鼓勵。
第三章 防汛護水志工
十五、防汛護水志工任務如下:
(一)平時:
1.進行服務區內相關水利設施訪視,如發現損毀、遺失情形,儘速
通報志工運用機關。
2.進行服務區內河川、區域排水、海堤、水庫蓄水範圍、水源特定
保護區及地層下陷區等重點區域之巡守,如發現環境破壞、異常
,或違法行為進行或發生,儘速通報志工運用機關。
3.協助志工運用機關進行防救災、護水、節水、地層下陷防治及全
民督工、環境教育等民眾宣導及民情反應等工作。
4.協助志工運用機關進行任務範圍內相關文書或資訊業務工作,參
加任務相關會議、講習、演練(習)等。
(二)颱風豪雨期間:
1.協助瞭解服務區內水情及現地狀況等資訊並主動通報。
2.對於溢堤、潰堤或淹水等災情傳出,或發現堰塞湖、河道淤積及
河川水位異常時,即時將訊息傳遞至志工運用機關。
3.協助社區民眾進行疏散避難,並將避難情形回報至志工運用機關
。
4.協助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說明水(災)情。
5.協助本署及志工運用機關緊急應變小組之防救災文書或資訊作業
,參加任務相關會議、講習、演練(習)等。
十六、防汛護水志工以年滿十八歲、且符合保險公司承保之條件為招募對象,
每一河川局以不超過二百人為原則,並得經本署同意增加至二百四十人
,水源特定區管理局及各水資源局以不超過五十人為原則,全署以不超
過一千七百五十人為原則。
十七、新進防汛護水志工之培訓,除須完成本要點第三點第二項之基礎課程外
,其特殊課程包括災害特性管理及警戒說明、區域水情特性說明、災情
蒐集回報與疏散避難說明、災情通報實作、防災社區推動、節約用水、
全民督工之認知、地下水資源保育,或河川管理維護與違法行為通報處
理等防救災知識及水資源保育管理等相關教育課程。
十八、防汛護水志工服勤管理:
(一)以服務區域巡防為原則,服勤屬機動性質,應遵從志工運用機關指
派之服勤或任務,並本積極、主動、安全第一為原則。
(二)服勤時數之認定,除執行志工任務外,另包括參與志工培訓、相關
會議、參訪或教育宣導活動,由志工運用機關核實認定並記錄之。
(三)服勤前應以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通知幹部或志工運用機關管理人
員,以利服務時數登錄。
(四)志工運用機關依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開
設緊急應變小組後,應通知志工,志工確認待命後,服務時數開始
計算;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豪雨特報解除時,適時通知志工,確認
任務結束,期間服務時數由志工運用機關核實認定。
(五)服勤或參與志工相關會議時應穿著志工服飾,佩掛服務證。
(六)防汛護水志工有排班服勤協助河川、區域排水、海堤、地層下陷區
、水庫蓄水範圍之環境及水利設施巡守與維護或違反水利、自來水
、溫泉法令行為之通報者:
1.應定時排班,並按時出勤及簽到、簽退。
2.因要事發生致無法如期服勤者,應自行覓妥服勤代理人,並於三
日前通知志工運用機關。若因有不可抗拒之緊急情事而未能到勤
且未能覓妥代理人者,須立即告知志工運用機關,以便安排代班
事宜。
3.服勤時應注意儀容整潔。
十八之一、防汛護水志工配發志工裝備,裝備使用原則每滿三年提供換發。
十九、本署得組成防汛護水志工服務隊,各志工運用機關得於志工服務隊下設
大隊;各大隊得依轄區河川流域任務需求及志工服務區域,下設若干分
隊,並視執行需求或志工意願進行任務編組。
二十、防汛護水志工服務隊置總隊長一人、副總隊長一至三人、各大隊置大隊
長一人、各分隊置分隊長一人,並可視需要由各志工運用機關置副大隊
長一至二人及遴聘顧問若干名。
二十一、防汛護水志工服務隊總隊長、副總隊長、大隊長、副大隊長及分隊長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職責如下:
(一)總隊長職責
1.對外代表志工服務隊,廣結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2.受本署指導,協助策劃、服務及執行各項工作。
3.負責志工服務隊督導與管理,並維持各大隊正常運作及經驗交
流。
(二)副總隊長職責
1.襄助總隊長處理權責事宜。
2.配合總隊長任務交付,協助推動與執行。
(三)大隊長職責
1.對外代表大隊,廣結社會資源,建立良好工作關係。
2.大隊內各項會議召集與主持,交換工作經驗,促進感情交流。
3.受各志工運用機關及總隊長指導,協助策劃、服務及執行各項
工作。
4.負責大隊內志工督導與管理,並協助各志工運用機關辦理新進
志工徵募、遴選暨培訓事宜。
5.協助各志工運用機關進行志工任務及人力分配。
(四)副大隊長職責
1.襄助大隊長處理權責事宜。
2.配合大隊長任務交付,協助推動與執行。
(五)分隊長職責
1.負責分隊內執勤工作分配與執行。
2.協助服務區內志工徵募及培訓等作業。
3.分隊內各項會議召集及主持,協助分隊內志工之排班、聯繫、
人力調度、經驗交流,及各志工運用機關行政作業支援。
4.協助彙整分隊內志工服勤時數,並協助各志工運用機關辦理督
導考核作業。
二十二、防汛護水志工幹部選任資格及程序如下:
(一)總隊長及副總隊長
1.總隊長及副總隊長選任資格如下:
(1) 曾任總隊長、副總隊長或大隊長,服務績優經本署及各志
工運用機關推薦者。
(2) 從事水利工作績效卓著,經本署及各志工運用機關推薦者
。
(3) 服務績優,或曾獲頒傑出貢獻、熱忱服務、精神標竿、幹
部服務及榮譽獎等之一,經大隊長推薦者。
2.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之志工,經下列選任程序,由本署聘任為總
隊長、副總隊長:
(1) 本署於遴選年度十一月底前,通知各志工運用機關及各大
隊推薦。
(2) 各志工運用機關彙整轄屬大隊之總隊長及副總隊長推薦名
單後,報請本署遴選後於十二月底前聘任。
(二)大隊長
1.大隊長選任資格如下:
(1) 服務績優,或曾獲頒傑出貢獻、熱忱服務、精神標竿、幹
部服務及榮譽獎等之一,經所屬分隊長推薦者。
(2) 從事水利工作經驗豐富,經本署及各志工運用機關推薦者
。
(3) 曾任分隊長或積極參與志工活動、認真負責,經現任總隊
長或大隊五分之一以上志工連署推薦者。
2.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之志工,得經下列選任程序,由各志工運用
機關聘任為大隊長:
(1) 各志工運用機關應於遴選年度十月底前,通知大隊推薦。
(2) 各大隊彙整推薦名單後,送請各志工運用機關遴選,於十
一月底前報本署備查後由各志工運用機關聘任。
(3) 無人推薦時,得由各志工運用機關洽商適當人選,於十一
月底前由各志工運用機關聘任後報本署備查。
(三)副大隊長
副大隊長由大隊長就現任分隊長中,指定一至二人報各志工運用
機關核定後聘兼之。
(四)分隊長
1.分隊長選任資格如下:
(1) 具積極、認真及負責之精神,主動申請擔任者。
(2) 從事水利工作經驗豐富,經各志工運用機關及各大隊推薦
者。
(3) 積極參與志工活動、認真負責,經現任大隊長或分隊四分
之一以上志工連署推薦者。
2.符合前款資格之一之志工,得經下列選任程序,由各志工運用
機關聘任為分隊長:
(1) 各志工運用機關應於遴選年度九月底前,通知大隊主動申
請或推薦。
(2) 申請或推薦截止時,申請或受推薦人數為一人,由各大隊
於十一月底前報各志工運用機關核定後聘任。
(3) 申請或推薦截止時,各分隊申請或受推薦人數超過一人時
,由各分隊於十月底前經分隊志工三分之一以上推選,最
高票者由各大隊於十一月底前報所屬各志工運用機關核定
後聘任。
(4) 無人申請或推薦時,得由各大隊洽商適當人選報所屬各志
工運用機關核定後聘任之。
(五)前兩款總隊長及大隊長之遴選,得由本署及各志工運用機關組成
遴選小組為之。
(六)志工幹部自遴選年次年之一月一日起任職,任期四年,並自一百
零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二十三、防汛護水志工幹部任期未滿而卸除職務者,補選程序如下:
(一)總隊長及副總隊長
1.總隊長任期滿二年,由本署指派副總隊長代理。
2.副總隊長任期滿二年,由本署指派總隊長或副總隊長或大隊長
代理。
3.總隊長及副總隊長任期未滿二年,依第二十二點第一項選任方
式進行補選,補選程序於三個月內完成。
(二)大隊長
1.任期滿二年,由各志工運用機關指派副大隊長或分隊長代理。
2.任期未滿二年,依第二十二點第二項選任方式進行補選,補選
程序於三個月內完成。
(三)副大隊長
由大隊長就現任分隊長中,指派適當人選報各志工運用機關核定
後聘兼之。
(四)分隊長
1.任期滿二年,由各志工運用機關指派適當人選代理。
2.任期未滿二年,依第二十二點第四項選任方式進行補選,補選
程序於三個月內完成。
本點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自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開始施
行。
二十四、本署及各志工運用機關應依據防汛護水志工服務表現與執勤狀況,定
期辦理考核與表揚作業,並於每年年度大會中公開表揚。
(一)考核方式,分為平時及年度考核:
1.平時考核:每月登錄志工服務時數、服務內容、通報件數,記
錄參與培訓及相關活動會議、各項編輯或行政作業工作及志工
特殊事蹟貢獻或不當行為事實等。
2.年度考核:隔年二月前完成各志工全年紀錄彙整,據以作為表
揚及續任依據。
(二)志工之考核依下列標準辦理,考核成績總分為一百分,七十分為
合格分數,未達合格分數者,經各大隊開會決議其志工資格保留
或解除事宜。
1.出勤狀況(百分之四十):包括服務工作值勤紀錄、參與教育
訓練、異地觀摩及交流活動出席狀況。
2.服務成效(百分之四十):協助執行本要點第十五點之志工服
務項目,有助志工運用機關相關業務推動。
3.工作態度(百分之二十):對服務內容相關專業知能了解程度
、工作配合情形及服務態度良窳。
二十五、防汛護水志工符合以下各款資格者予以獎勵,獎勵內容及資格如下:
(一)全勤獎:依執勤規定全年值班無曠職。
(二)傑出貢獻獎:於服務期間,確有特殊貢獻之個人或分隊,並由各
志工運用機關依具體事蹟推薦一至二名(隊),經本署審查確定
者。
(三)熱忱服務獎:志工服務績效(時數、通報件數等)排各大隊前百
分之五者。
(四)精神標竿獎:積極配合本署及各志工運用機關辦理相關服務任務
,經各志工運用機關依年度考核結果,成績最高之志工及分隊,
其中分隊成績係由分隊志工成員成績加總後之平均值。
(五)幹部服務獎:於服務期間內,積極帶領志工服務隊員執勤並善盡
管理之責,使志工服務隊、大隊或分隊績效良好之幹部。
(六)榮譽獎:凡服務確具績效,且符合下列標準之一者。
1.二級榮譽獎:滿三年且執勤六百小時者。
2.一級榮譽獎:滿五年且執勤一千小時者。
3.特級榮譽獎:滿十年且執勤一千八百小時者。
(七)績優大隊獎:志工服務績效(年度人均服務件數占 40% 、災中
人均通報件數占 30% 及特殊貢獻質化成效占 30% )排總隊前
三名之大隊,並經本署審查確定者。前述災中係指各志工運用機
關成立應變小組時。
對於前項服務績優志工,各志工運用機關得推薦參加年度誓師活動頒
獎表揚,除公開表揚外,並視狀況頒給獎品予以鼓勵。
第四章 慰問金核發
二十六、為提振激勵志工工作士氣,並給予因公受傷、死亡之志工適度慰問,
以表達關懷照護之意,特訂定慰問金核發規定如下:
(一)核發條件:本要點所稱因公受傷、死亡,指志工非因故意而有下
列情事之一,致受傷或死亡者:
1.協助志工運用機關執行第十五點第一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或第十
五點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三目任務時(含往返途中)發生意外。
2.協助志工運用機關執行第十點、第十五點第一款第三目及第四
目或第十五點第二款第四目及第五目任務時(含往返途中)發
生意外。
(二)發給數額:
1.死亡者:
(1) 因執行前款第一目任務,於現場發生意外致死亡者,發給
新臺幣十萬元。
(2) 因執行前款第一目任務,於往返途中發生意外致死亡者,
發給新臺幣三萬元。
(3) 因前款第二目之事由致死亡者,發給新臺幣二萬元。
2.因公受傷住院需開刀治療者,發給新臺幣一萬元。
3.因公受傷需住院治療者,發給新臺幣六千元。
4.其他因公受傷者,發給新臺幣三千元。
(三)核發程序:
志工因公受傷、死亡慰問金之申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
日內,檢具當事人姓名、服務單位、發生時間、地點、具體事蹟
、發給依據、醫療院所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及出勤紀錄(或相關證
明文件),陳報志工運用機關審查,經首長核准後發給慰問金。
(四)注意事項:
志工運用機關就慰問金之申請資料應詳盡確實,從嚴審核,並避
免同一事由重複申領,不得浮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