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每年邀請人數超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上限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審字第103046004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法規功能按鈕區
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0950460768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0970460629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八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304600430  號令
  發布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