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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每年邀請人數超過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訂上限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經審字第103046004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部內各單位/經濟部投資審議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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