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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自行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經園字第1125560038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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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95  年 10 月 24 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50460610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2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8  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098046017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12 條條文;並自中華民國 98 年 1 月 1 日施行
3.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30 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09046018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7 條條文
4.中華民國 110 年 4  月 6  日經濟部經加字第 110046014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5、12 條條文;並自 110 年 3 月 28 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3 條序文、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7 條
  第 3 項、第 10 條第 2 項本辦法名稱及各該規定所列屬「經濟部加
  工出口區管理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各分處」之權責事項
  ,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
  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各分局」管轄
2.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6  日經濟部經園字第 1125560038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3~5、7、10 條條文(原名稱: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自行
  興建建築物租售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