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5200057
9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八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820004840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7 點;並自九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原名稱
︰塑膠製職業衛生用防護手套、腳背安全鞋及強化玻璃透鏡之防護眼鏡
辦理符合性聲明試驗報告作業規定)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六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098200197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二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12000
01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六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2200142
3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4、6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五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二字第 10420
004390 號令發布廢止;並自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