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95 年 8 月 22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09553107240 號函
訂定發布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 96 年 8 月 13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09653100430 號函
修正發布第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 97 年 6 月 9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09751132490 號函
修正發布第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 98 年 7 月 10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09853121250 號函
修正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 99 年 6 月 10 日經濟部經計字第 09904022210 號函
修正全文 6 點;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 99 年 10 月 1 日經濟部經計字第 09904024020 號函
修正名稱及第 4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水利署對民間團體及
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
7.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8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09953121570 號函
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8.中華民國 102 年 1 月 31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綜字第 10253017450 號函
修正全文 4 點;並自即日生效
9.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23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50609853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即日生效
10.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21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60603529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
11.中華民國 108 年 10 月 5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080609362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11點,並刪除附件一至附件四;並自即日生效
12.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25 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 11106066800 號令
修正名稱及全文 11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水利署對民間團體
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作業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