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加強本署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辦理水
利教育宣導活動或研討會之補(捐)助案件經費支用情形之管制及考核,
以提升補(捐)助業務效益,有效執行本署及所屬機關預算,特訂定本作
業規範。
二、本署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辦理第三點事項之補(捐)助預算執行及管考
作業,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
項、經濟部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管考作業注意事項及本
作業規範規定辦理。
三、本署及所屬機關為推動水利業務及宣導推廣水利政策,得補(捐)助民間
團體辦理下列事項:
(一)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
(二)水利相關研討會。
前項補(捐)助案件之作業方式依第四點至第八點規定受理。
四、受理補(捐)助案件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應由申請單位擬妥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辦理之目的、負責(主持)
人、期間、地點、工作項目、執行方式、所需經費支用明細表、工作
進度及預期效益,具函並檢附聲明書(附表一)向本署或所屬機關提
出申請。
(二)辦理地點以臺、澎、金、馬地區為限。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每年補(捐)助同一民間團體,以不超過三案為原則
。
(五)申請單位應依下列期限將補(捐)助案件送達本署或所屬機關(以總
收文登錄日期為準)。
1.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活動舉辦起始日之七日前。
2.水利相關研討會:研討會舉辦起始日之十五日前。
(六)如有相關變更申請事宜,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申請單位應於活動或
研討會舉辦五日前向本署或所屬機關提出申請(以總收文登錄日期為
準)。
五、補(捐)助對象及計畫性質如下:
(一)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
1.補(捐)助對象為具環保、公益、文教相關屬性之公益社團、財團
法人、教育學術研究單位或經政府立案之非營利團體。
2.補(捐)助之計畫名稱及性質需含有教育宣導水資源或河川之經營
、管理、保育、利用、防治、治理、防災或救災等工作項目。
(二)水利相關研討會:
1.補(捐)助對象為水利相關之教育學術研究單位或經政府立案之非
營利團體。
2.補(捐)助之計畫性質需含有研討水資源或河川之調查、規劃、經
營、管理、保育、利用、防治、治理、防災、救災或工程技術等工
作項目。
六、補(捐)助經費應以辦理活動、研討會必要為限,並應覈實報支,其用途
、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如下:
(一)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
1.每案補(捐)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惟以水利相關業務
為重點或主軸之活動,其補(捐)助金額得超過二萬元以上。
2.補(捐)助經費用途以文宣、場地布置為主。
3.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審查計畫主題及內容是否符合前點第一款規定,
按行政程序簽陳辦理。
(二)水利相關研討會:
1.依研討會規模及其重要程度,視本署及所屬機關年度預算額度酌予
補(捐)助,補(捐)助比例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之半數為原則。
2.補(捐)助經費以下列用途為主:
(1) 文宣、論文資料。
(2) 場地布置、場地租借、餐點費(採盒餐方式,單價依本署及所
屬機關誤餐費支付標準,並以補(捐)助總經費之百分之三十
為上限)。
(3) 鐘點費、出席費、稿費(含審查費),依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及
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規定報支。
(4) 交通費,以國內大眾運輸及租車費為限。
3.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審查計畫內容是否符合前點第二款規定,按行政
程序簽陳辦理。
七、經費請撥、應備文件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水利教育宣導相關活動及水利相關研討會,由受補(捐)助單位於計
畫執行完竣後一個月內,檢具支用單據及領據請款,經補(捐)助機
關審查後,一次撥付為原則,如未能於次年一月五日前函文辦理核銷
者(以總收文登錄日期為準),取消其補(捐)助經費。
(二)受補(捐)助單位結案請款時,應檢具計畫執行報告書,報告書內容
及所附照片應顯現與水利業務相關之文宣資料、活動現況及計畫成果
。
(三)受補(捐)助單位所附經費支用單據應載明品名、數量、單價及總價
;支用有關文宣印製,須附樣張(本),並應加蓋受補(捐)助單位
印章。
(四)受補(捐)助單位於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用單據應詳列支出用途
,並應檢附全部收支清單,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
應列明各機關(含本署及所屬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五)受補(捐)助單位實際支用總經費低於申請計畫預算總經費時,則核
銷時依比例核減補(捐)助經費。
(六)受補(捐)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均應繳回。
(七)受補(捐)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受補(捐)助單位應依政府
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本署及所屬機關對受補(捐)助對象所檢附之全部收支清單及支用單
據須妥善保存。但由本署及所屬機關同意由受補(捐)助對象留存前
開支用單據者,得憑領據結報,本署及所屬機關並應建立控管及審核
機制,作成相關紀錄。
八、督導考核如下:
(一)受補(捐)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署及所屬機關得依情節輕重
,減少其嗣後補(捐)助案件或停止補(捐)助一年至五年:
1.補(捐)助計畫辦理之進度落後、成效不佳或未如期結案。
2.受補(捐)助經費未依補(捐)助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
。
3.未依前點規定辦理經費請撥及核銷,經本署及所屬機關函催仍未依
規定辦理。
4.留存受補(捐)助單位之各項支用單據,受補(捐)助單位未依相
關規定妥善保存,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
5.受補(捐)助單位如有成效不佳或本款第二目情事者,應繳回該部
分之補(捐)助經費。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
容,及各機關(含本署及所屬機關)實際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撤銷該補(捐)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三)受補(捐)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依前點規定提出
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四)本署及所屬機關應辦理以下事項:
1.適當選定績效衡量指標,作為辦理補(捐)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
評估之參據。
2.於每年度終了,填報該年度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經費運用效益
評估表(如附表二),於次年一月底前報由本署彙報經濟部。
3.依據本作業規範訂定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工作計畫據以執行,
並強化內部控制機制,以及加強執行成效考核,辦理情形及考核相
關資料應妥善保管,供相關單位查核。
九、本署及所屬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應強化內部控制機制,包括衡酌
受補(捐)助對象業(會)務運作狀況,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運用政府科技發展計畫預算對民間團體辦理科技研究計畫之補(捐)
助資訊,應登載於政府研究資訊系統(GRB) ,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計
畫內容有無重複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作業之參據。
(二)前款以外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資訊,應登載於民間團體補(捐)
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捐)助案件有無重複或超出
所需經費等情形,作為辦理核定及撥款作業之參據。
十、本作業規範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全球資訊網公開;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
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性質者,其受補(捐)助之民間團體,包
括補(捐)助事項、補(捐)助對象與其所歸屬之直轄市或縣(市)、核
准日期及補(捐)助金額(含累積金額)等資訊按季於本署及所屬機關全
球資訊網之政府資訊平台公開,並於受理申請案件時,預先告知申請單位
有關資訊公開之規定。
十一、本署及所屬機關應依據本作業規範訂定對民間團體之補(捐)助工作計
畫據以執行,切實強化內部控制機制,落實依據前二點相關資訊系統登
載及查詢事宜,以及加強執行成效考核。
前項工作計畫辦理情形及追蹤考核資料,應妥善保管,供相關單位查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