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 30 日經濟部經(78)礦字第 037670 號函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 84 年 9 月 19 日經濟部經(84)礦字第 84272728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6 點
3.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4 日經濟部經礦字第 0950278092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礦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妨害(有害)公益之認定
原則)
4.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2 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 1125906031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3、5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礦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妨害公益之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