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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礦業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六十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妨害公益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78 年 08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地礦字第112590603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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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78  年 8  月 30 日經濟部經(78)礦字第 037670 號函訂定
  發布
2.中華民國 84  年 9  月 19 日經濟部經(84)礦字第 84272728 號函修正
  發布全文 6 點
3.中華民國 95  年 5  月 24 日經濟部經礦字第 0950278092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5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礦業法第三十四條第一
  項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及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妨害(有害)公益之認定
  原則)
4.中華民國 113 年 1  月 12 日經濟部經地礦字第 1125906031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第 3、5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礦業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妨害公益之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