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礦業申請地與各級政府已核定公共建設計畫有衝突者。
二、礦業申請地之探礦或開採構想對地區居民生命安全、飲水及灌溉、排水、
主要交通、河川疏導、防洪及其他相關設施,有傷害或破壞之虞者。
三、礦業之經營或礦業工程未依核定之探礦構想書圖、開採構想書圖、開採及
施工計畫書圖或年度施工計畫書圖實施,致影響當地居民生命安全、飲水
及灌溉、排水、主要交通、河川疏導、防洪及其他相關設施,經查明屬實
者。
四、礦業之經營,或礦業工程發生山崩、地陷、廢土石流失或其他礦害,對他
人或公共之安全及利益發生危害者。
五、礦業工程未依核定之開採構想書圖、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或年度施工計畫
書圖實施,致發生廣大裸露面,而明顯影響環境景觀,經查核確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