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3年7月16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3300059
3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5 點;並自93年8月1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53000
7720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6 點;並自96年2月1日生效
3.中華民國96年6月22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0963000
366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並自即日生效
4.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三字第 10630
002120 號令增訂發布第 5-1 點;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