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三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發布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 091100007
70 號函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
3.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 10210
030062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0 點;並自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三十日生
效(原名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分組委員會設
置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十五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一字第 1041001
5080 號函修正第 4、5 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