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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諮議會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8 年 06 月 0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一字第104100150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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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草
    案之編擬與推廣工作之需要,設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諮議會
    (以下簡稱本諮議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諮議會職掌如下:
(一)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制定及推廣之策略建議事項
      。
(二)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制定優先順序及發展時程之
      建議事項。
(三)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各工作組間之分工協調事項
      。
(四)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有關人才培訓之建議事項。
(五)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草案建議稿之編擬事項。
(六)關於我國電子商務/資料交換國家標準之推動事項。


三、本諮議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置副主任委員
    二人,由本局局長就本諮議會委員遴聘兼任。


四、本諮議會置委員二十人以下,視議題需求由本局就下列人員遴聘之:
(一)各工作組召集單位代表。
(二)產、官、學、研及使用者組織等相關專業單位代表。
(三)其他電子商務/資料交換標準相關專家學者。


五、本諮議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聘期一年,但中途得解聘之。


六、本諮議會由主任委員視工作需要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
    克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七、本諮議會設秘書處綜理本諮議會秘書工作,秘書處置執行秘書、副執
    行秘書各一人,幹事一人至三人,均由主任委員指派人員兼任。


八、本諮議會得設立各專業工作組,就其專業領域進行相關國家標準之草
    案建議稿編擬與推動事項,各工作組之召集單位由本諮議會遴選之。


九、本諮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出席會議時得由本局酌支出席費、旅運費
    。


十、本諮議會參與相關國際標準活動時,得以「中華民國電子商務/資料
    交換標準諮議會(Taipei EC/EDI Committee)」之名稱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