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91年9月27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 09116011210
號函訂定發布全文 14 點;並自即日生效
2.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 09916005090
號函修正第 6、9、11、13 點;並自即日生效
3.中華民國104年1月30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 10316165440
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 15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水
利署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108年3月18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河字第 10816023611
號函停止適用;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