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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經濟部水利署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防水與洩水工作分組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9 月 2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河字第10816023611號 函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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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
    法」及「經濟部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小組設置要點」規定,辦
    理所轄水利建造物之檢查及防汛相關工作等事項,確保水利建造物之
    安全及落實維護管理事項,發揮防汛功能,以防止水患,特訂定本要
    點。


二、於防水與洩水工作分組設複查工作小組及督導工作小組,分別複查各
    河川局及督導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縣市政府)辦理所轄
    水利建造物之檢查及防汛相關工作等事項。


三、本要點所稱防水與洩水水利建造物如下:
(一)河防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護岸、防水門及其附屬建造物。
(二)禦潮建造物:指海堤、防潮堤及防潮閘等。
(三)排水建造物:指區域排水水路、護岸、滯洪池、抽水站及閘門等。
(四)其他建造物:指與防水與洩水有關之分洪設施、閘門及取水工等。


四、複查工作小組任務為複查各河川局所轄水利建造物之管理制度、檢查
    辦理情形及防汛防災作業辦理情形等事項。
    督導工作小組任務為督導縣市政府辦理其轄管水利建造物之管理制度
    、檢查辦理情形及防汛防災作業辦理情形等事項。


五、防水與洩水工作分組置召集人一名,由本署副總工程司兼任,綜理水
    利建造物檢查作業。並置成員若干名,由河川海岸組、水利防災中心
    、水利行政組及工程事務組人員組成,執行複查及督導工作。
    前項複查及督導工作得由分組成員視業務情形報准後個別辦理,並將
    複查及督導意見提供本署河川海岸組彙整。


六、本署河川海岸組應於每年複查及督導開始前研擬年度複查河川局及督
    導縣市政府執行計畫,並負責複查工作小組及督導工作小組幕僚作業
    。
    複查工作小組執行各河川局所轄水利建造物檢查之複查前,應為下列
    準備工作:
(一)逐項查對各河川局函報所轄水利建造物檢查表。
(二)簽報遴選複查工作小組成員。
(三)擬定複查工作小組抽檢工作行程與日期之計畫。
(四)複查工作小組抽檢工作相關表格準備。
(五)其他相關及交辦事項。
    督導工作小組執行縣市政府水利建造物檢查之督導前,應為下列準備
    工作:
(一)簽報遴選督導工作小組成員。
(二)擬定督導工作小組督導工作行程與日期之計畫。
(三)其他相關及交辦事項。


七、複查工作小組及督導工作小組之複查及督導分為定期檢查及特別檢查
    。
    定期檢查每年辦理一次,複查工作小組於汛期前辦理(原則每年三月
    間),督導工作小組於汛期後辦理(原則每年十一月間)。
    特別檢查視本署需要另行辦理。


八、複查工作小組之檢查包括文件查閱及現場抽檢,內容如下:
(一)複查項目:
      1.上年度複查意見辦理情形。
      2.上年度檢查結果應改善項目之改善情形。
      3.上年度汛期間不定期檢查辦理情形。
      4.本年度檢查辦理情形。
      5.河川駐衛警、巡防人員編組、訓練(儲備人員訓練)成果。
      6.水利建造物平時巡查紀錄及水門巡邏箱維護管理情形。
      7.標示管理機關、委託單位及緊急聯絡人等告示牌設立情形。
      8.河川海堤區域、排水設施範圍之人為不當堆置物品或違建情形。
      9.移動式抽水機維護、防汛備料及破堤施工情形。
     10.防洪記載表建置及水利建造物檢查資料建檔情形。
     11.各水系安全維護手冊編製情形。
(二)文件查閱資料:
      1.各項水利建造物定期、不定期檢查表、總表、統計表。
      2.各項水利建造物定期、不定期檢查結果追蹤表。
      3.水利建造物檢查小組運作情形。
      4.「維護河川與保護橋樑聯繫小組會議」會議紀錄。
      5.抽水站、水門之維修、保養、檢查及抽查紀錄等書面資料。
      6.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
      7.颱風豪雨淹水情形及災後改善情形。
(三)現場抽檢:現場複查河川局檢查結果。
    前項檢查項目,本署河川海岸組得依實際執行情況,簽報核准修正調
    整前項檢查項目與內容。


九、督導工作小組之檢查採文件查閱,內容如下:
(一)督導項目:
      1.對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辦法熟悉程度。
      2.辦理相關課程講習或教育訓練情形。
      3.基本資料之建置情形(河川、區排數量、堤防、護岸長度、抽水
        站數量、水門數量、滯洪池數量等)。
      4.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之編製情形。
      5.水門、抽水站、滯洪池等設施操作運轉手冊之編製情形。
      6.本年度定期檢查工作辦理情形(時間、期程、人員、項目、方法
        、應改善項目之改善情形及編列改善經費等,及列總表、統計表
        等各項件數,並含抽水站、滯洪池操作管理人員總表)。
      7.本年度汛期間不定期檢查辦理情形(各次時間、期程、人員、項
        目、方法、應改善項目之改善情形及編列改善經費等,及列總表
        、統計表等各項件數)。
      8.主管機關對檢查結果之查核及督導情形(是否成立複查小組辦理
        ,其成員及紀錄展現)。
      9.河川、排水清淤、疏浚及周邊環境維護事項辦理情形。
     10.水利建造物平時巡查紀錄建置情形。
     11.防汛備料、移動式抽水機維護及破堤施工情形。
     12.上年度督導意見辦理情形。
     13.本年度維護管理計畫、維護管理經費需求、來源與編列情形、維
        護管理執行情況等。
(二)文件查閱資料:
      1.各項水利建造物定期、不定期檢查表、總表、統計表。
      2.各項水利建造物定期、不定期檢查結果追蹤表。
      3.辦理相關課程講習或教育訓練情形。
      4.基本資料之建置情形。
      5.水利建造物檢查小組及督導小組運作情形。
      6.抽水站、水門之維修、保養、檢查及抽查紀錄等書面資料。
      7.平時巡查紀錄建置情形。
      8.水利建造物安全維護手冊。
      9.颱風豪雨淹水情形及災後改善情形。
    前項檢查項目,本署河川海岸組得依實際執行情況,簽報核准修正調
    整前項檢查項目與內容。


十、複查工作小組現場抽檢之水利建造物,應占河川局已完成檢查總件數
    至少百分之五以上,其抽檢之工程由召集人指定並通知相關河川局,
    必要時,得增加現場抽檢件數。
    對經河川局檢查列為「立即改善」者,應全部抽檢,不受前項百分之
    五限制。


十一、河川局應辦理下列水利建造物檢查:
  (一)依照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定期檢查及特別
        檢查,並均應保留詳細紀錄。
  (二)依照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估技術規範(防水、洩水建造物篇
        )之水利建造物檢查表辦理每年一次之定期性檢查。
      各河川局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所轄各項水利建造
      物檢查成果彙整函報本署,以利排定複查工作計畫。
      縣市政府應將辦理水利建造物檢查結果總表於當年度十月底前提供
      本署,以利督導工作進行。


十二、複查工作小組及督導工作小組各項檢查結果分為「立即改善」、「
      注意改善」、「計畫改善」、「正常」四等級如下:
  (一)「立即改善」:水利建造物損壞並致影響其功能者。
  (二)「注意改善」:水利建造物局部損壞,應防止其損壞擴大者。
  (三)「計畫改善」:水利建造物已顯現缺陷或經評估需改善其功能或
        年久須維修者。
  (四)「正常」:水利建造物外觀、結構及功能正常者。
      前項列為「立即改善」,經搶修、搶險並評估無立即危險者,得改
      列其他等級辦理。


十三、複查工作小組應於複查後舉行水利建造物檢查複查工作結果綜合檢
      討會議。
      各河川局應依檢討會議結論擬訂改善工作計畫及時程。
      前項改善工作計畫應考量與相關計畫相結合並優先提列歲修、改善
      工程及其相關計畫,以達成檢查作業之完整性及實際效果。


十四、複查工作小組之複查工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督導工作小租之
      督導工作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完成。並於次年元月底前將督導成果
      彙整為年度水利建造物檢查報告陳報經濟部核定。
      前項年度水利建造物檢查報告應函各河川局依下列規定辦理改善:
  (一)列為「立即改善」者,應於四月底前改善完成。
  (二)列為「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者,列入歲修、新建工程及相
        關計畫內辦理改善。
      前項待改善事項除做必要之追蹤外,並應每月檢送追蹤表及附改善
      前、中、後相片,將執行結果報本署備查。


十五、本署得依據複查工作小組及督導工作小組對河川局及縣市政府之執
      行成效考核評估結果,評定較優三至五名,並發函河川局及縣市政
      府予相關人員適當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