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10210372 號函
核定訂定發布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二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0920050634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8 點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10050396 號函核
定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一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0920052658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2~7 點條文;並自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起實施,本要點修正實施
前查獲之案件,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給字第 0920007262 號函核
定
4.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四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0932003110 號令修正發
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起實施
5.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09420030310 號令
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九十四年三月三十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0960062288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四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0980460342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4、6 點條文
8.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廢止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經濟部經智字第 10203819880 號令發布
廢止;並自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