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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案件給獎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4 月 23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經智字第1020381988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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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查禁仿冒商品,貫徹防制仿冒工作政策,對查獲仿冒案件之人
    員予以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查禁仿冒商品案件,係指查獲製造或販賣侵害他人商標權
    或著作權之仿冒案件。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獎勵:
(一)查獲全部或部分犯罪嫌疑人或證物,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偵查終結經
      提起公訴者。
(二)查獲全部或部分犯罪嫌疑人,經執行搜索未發現仿冒品,惟有其他
      證據足以證明涉有仿冒嫌疑,全案移送檢察機關偵查終結經提起公
      訴者。


四、獎金核發標準如下:
(一)查獲仿冒品者,執行人員及檢舉人各依查獲之仿冒品零售價格總值
      之百分之五計算發給獎金,每案金額最高各為新臺幣(以下同)十
      萬元。仿冒品零售價格得以對犯罪嫌疑人之偵訊筆錄或起訴書所載
      或其他客觀上可供認定之零售價格總值最高額者為計算基準。
(二)查獲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刻版機等產製設備者,執行人員及檢
      舉人各依查獲之射出成型機、刻版機及相關產製設備總值之百分之
      三計算發給獎金,每案金額最高各為五十萬元。產製設備總值得以
      對犯罪嫌疑人之偵訊筆錄或起訴書所載或相關公會提供客觀上可供
      認定之價值為計算基準。
(三)查獲製造盜版光碟之燒錄機者,執行人員及檢舉人各依查獲之燒錄
      機總值之百分之五計算發給獎金,每案金額最高各為十萬元。
(四)查獲網路販售仿冒品者,執行人員及檢舉人各依查獲之電腦主機及
      伺服器之零售價格總值之百分之五計算發給獎金,每案金額最高各
      為十萬元。
(五)前四款獎金合計金額低於一千元者,發給一千元;超過一千元者,
      以百元為單位,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
(六)數案合併起訴時,獎金之發放,按各別查獲之案件分別核算。


五、獎金核發對象如下:
(一)直接查獲仿冒案件有功人員。但同一案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獎金者
      ,不得再請領。
(二)海關執行商品出口查驗,查獲仿冒品有功人員。但同一案件已依其
      他規定領取獎金者,不得再請領。
(三)提供具體事實證據,因而查獲仿冒案件之檢舉人。但檢舉人須非該
      商標權人或著作權人,且檢舉人與該權利人無僱傭、代理、委任、
      職務上關係或配偶、三親等內之親屬關係。


六、仿冒案件經提起公訴後六個月內,由查獲單位填列「經濟部查禁仿冒
    商品案件獎金申請書」﹙格式如附件﹚連同扣押筆錄、偵訊筆錄、移
    送書及起訴書等文件影本,送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定金額後發給有
    功人員或檢舉人。


七、查獲單位未按前點規定期間內填報,或所報案情不明確或所附資料不
    全者,不予核獎。但不得因此損害檢舉人權益。


八、獎金所需經費,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編列之年度預算額度內支應為限
    ,年度預算額度用盡者,不再核獎。但檢舉人之獎金,不在此限。


九、本要點修正生效前所查獲案件之獎勵,適用修正生效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