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09109014210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一年八月十二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四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09509029150 號令修正發
布全文 11 點;並自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生效
3.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09904601130 號令修
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9 點;並自即日生效(原名稱:在大陸地區投資晶
圓廠審查及監督作業要點)
4.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二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00460158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即日生效
5.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2046053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九日經濟部經審字第 10404604370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9 點;並自一百零四年九月四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