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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輸出視聽著作及代工鐳射唱片申請核驗著作權文件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89 年 12 月 30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智字第1062003017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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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三十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89)智著字第 896
  01044 號公告訂定發布全文 8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0)智著字第 0906000
  608-0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8  點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八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1)智著字第 0916000
  005-0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8  點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 0921600715-
  0 號公告修正發布全文 10 點;並自九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實施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 0920012226-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並自九十三年一月五日起實施
6.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 0931600429-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5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之附件一「著作權文件核
  驗單」;並自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實施
7.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著字第 0931600543- 
  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  點條文;並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施行
8.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四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0942003046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  點條文及第 2  點條文之附件一
9.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09620030540  號令
  修正發布全文 12 點;並自九十六年八月一日施行
10.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三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09620031350  號
    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生效
11.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0972003169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二;並自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三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10320030571  號令
    修正發布第 3  點條文之附件二;並溯自一百零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生效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十八日經濟部經授智字第 10620030170  號
    令發布廢止;並自一百零六年三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