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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公發布日: 民國 82 年 07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25040054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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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 82  年 7  月 16 日經濟部(82)經貿字第 087078 號令訂定
  發布全文 19 條
2.中華民國 89  年 5  月 31 日經濟部(89)經貿字第 89315084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13 條條文
3.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8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090460639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5、17 條條文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13 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121031987 號公告
  第 2 條、第 3 條第 1 項、第 4 條、第 5 條、第 10 條第 3 項、
  第 14 條第 1 項、第 15 條第 2 項所列屬「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之
  權責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管轄
  ;第 5 條所列由「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局長或副局長」兼任主任委員
  事項,自 112 年 9 月 26 日起改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署長或副署
  長」擔任
4.中華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經濟部經貿字第 11250400540 號令修正
  發布第 2~5、10、12、14、15 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