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經濟部(90)經投字第 09003101900 號公告
訂定發布全文 23 點
2.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經濟部(90)經投字第 09003126240 號公
告修正發布全文 24 點;並自九十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原名稱:經濟部
協助國內民營企業延攬海外產業專家返國服務暫行作業要點施行規定)
「原九十年一月十日訂定發布之全文將於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實施屆滿後
失效」
3.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0910313903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11、13 點條文;並自九十一年七月十五日起實施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經濟部經授字第 09203161210 號令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 16 點;並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原名稱:經濟部
協助國內民營企業延攬海外產業專家來台服務作業要點施行規定)
5.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09503270780 號令修
正發布第 8 點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6.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六日經濟部經投字第 10400649151 號令發布
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