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為執行經濟部 (以下簡稱本部) 協助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
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 相關工作,特訂定本施行規定。
二 本施行規定之用詞定義如下:
(一) 作業要點所稱法人研發機構,指依我國法律登記成立且從事科學技
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二) 作業要點所稱民營企業,指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且政府投資總額
未逾其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五十之公司。
(三) 作業要點所稱受委辦單位,指本部為執行作業要點而依政府採購法
公開評選之單位。
(四) 作業要點所稱關鍵性技術、研發管理、市場經營及科技服務,指有
助於開發、製造或行銷高附加價值且具拓展潛力產品之技術或專業
知識。
(五) 作業要點所稱海外人才相關實務工作經驗,指二年以上在海外從事
相關工作之經驗。
三 海外人才已為用人單位海外分公司、分支機構或持有表決權股份或資
本總額逾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子公司之員工者,不得申請作業要點之各
項獎、補助。
四 媒介服務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本部延攬海外科技人才中英文網站 (以下簡稱 HiRecruit,網址為
:http://hirecruit.nat.gov.tw) 提供免費之媒合服務:
1 有意來臺服務之海外人才得經由 HiRecruit 網站申請加入人才
會員 (Talent Member);有意延攬海外人才來臺服務之用人單位
得經由 HiRecruit 網站申請加入求才會員 (Employer Member)
(人才會員與求才會員,以下合稱會員) 。
2 HiRecruit 網站具有內建自動媒合系統功能,依會員需求自動派
送媒合電子報,會員亦得自行上 HiRecruit 網站使用互動查詢
。
3 受委辦單位得就特定案件主動與會員聯繫,以提供媒介服務。
(二) 用人單位或海外人才得以書面或電子傳送方式,免費向受委辦單位
申請推薦或媒介服務;用人單位須填具用人單位基本資料及「經濟
部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薪資補助申請表」 (如 B 表所
示) ,逕送交受委辦單位辦理;海外人才須填具「經濟部辦理海外
產業科技人才基本資料及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薪資補助
申請表」 (如 A 表所示) ,送交受委辦單位辦理或經由本部駐外
經濟商務單位彙轉。
(三) 本部除每年不定期組團赴美、日等地舉辦人才供需媒合商談會,以
協助用人單位延攬海外人才外,並將邀請若干經主辦單位遴選之海
外人才來臺與用人單位媒合商談;相關事宜將適時於 HiRecruit
網站公告;媒合商談會之宣傳、場地安排及其他相關作業費用,由
本部編列預算支應;用人單位派遣代表參團出國之差旅費、日支費
及其他相類之費用,由用人單位自行負擔。
五 薪資補助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薪資補助申請之用人單位以中小企業為限,並應於應聘之海外人才
來台服務之日起半年內,向受委辦單位提出申請;申請資料或證件
未齊備者,應於收受補齊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補齊;逾期者,不予
受理。
(二) 薪資補助期限以兩年為限,並應逐年提出申請,由本部逐年審查及
辦理簽約。
(三) 第一款前項提出申請之中小企業,除應會同應聘之海外人才研提工
作計畫外,並須檢具下列文件,一併送審:
1 「經濟部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服務薪資補助工作計畫審查
表」 (如 C 表所示) 。
2 中小企業登記或設立及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之證明文件影本,
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
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影本。
3 經應聘之海外人才簽章之學、經歷證件及最近之海外工作在職證
明或海外離職證件之影本;學、經歷及在職證明或海外離職證件
正本應於補助款撥付前,送交受委辦單位查驗,受委辦單位查驗
後應即予發還。
4 應聘之海外人才個人護照或可憑以證明居住或旅居海外之證明文
件影本。
(四) 本部 HiRecruit 網站設有薪資補助之線上申請及查詢作業系統,
中小企業原則上應經由 HiRecruit 網站提出申請,相關之證明文
件得另以書面遞交。
六 差旅費補助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差旅費補助申請之用人單位以民營企業為限,並應於應聘來臺之海
外人才來臺服務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受委辦單位提出申請;應聘來
臺海外人才之相關實務工作經驗屬於第一階且其配偶居住海外者,
其配偶來台之差旅費補助,應併同向受委辦單位提出;申請資料及
證件未齊備者,應於收受補齊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齊;逾期者,
不予受理。
(二) 應聘來臺之海外人才 (或其配偶) 已獲聘用之民營企業提供差旅費
補助者,本條補助對象為該民營企業;前款之申請及補件有關規定
,該民營企業準用之。
(三) 依前二款規定提出申請差旅費補助者,須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1 「經濟部辦理海外產業科技人才應聘來臺服務申請表」(如 TES
表所示)。
2 經應聘之海外人才簽章之本人 (或其配偶) 來臺機票存根聯。
3 經聘用之民營企業簽章之海外人才應聘證明或聘書影本。但差旅
費補助申請書已由聘用之民營企業簽章者,無需檢具。
4 應聘之海外人才 (或其配偶) 之護照影本或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
出具之入出境紀錄。
(四) 差旅費補助依作業要點第五點所定之補助標準定額補助。
七 仲介獎勵金之申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仲介公司促成海外人才應聘來臺於用人單位服務者,得於應聘之海
外人才來臺服務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受委辦單位申請仲介獎勵金;
申請之仲介獎勵金經審查屬優等者,得於應聘之海外人才來臺服務
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申請資料及證件未齊備者,應於收受補齊通
知之日起一個月內補齊;逾期者,不予受理。
(二) 依前款規定提出申請仲介獎勵金者,須檢具下列文件送審:
1 「仲介公司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來臺彙總表」 (如 BB-1 表所
示) 及「經濟部辦理仲介公司延攬海外產業科技人才應聘來臺仲
介獎勵金申請表」 (BB-2 表) 。
2 仲介公司設立許可證明文件。
3 用人單位委託代為延攬海外人才授權證明文件。
4 經應聘之海外人才簽章之應聘證明或聘書影本。
5 應聘之海外人才個人護照影本或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入出
境紀錄。
6 申請優等仲介獎勵金者,須另檢具「經濟部辦理仲介公司協助重
量級海外產業科技人才帶領研發團隊來臺進行特殊研發計畫審查
申請表」 (如 BB-3 表所示) 。
八、薪資補助及優等仲介獎勵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主辦單位得依作業要點第八點第一項規定,擇期召開延攬海外人才
審查委員會 (以下簡稱委員會) 會議,審查薪資補助或優等仲介獎
勵金申請案之工作計畫;委員會會議之召集人,由本部投資業務處
處長擔任。
(二) 前款工作計畫之審查程序分為初審與複審兩階段,主辦單位並應分
別函覆審查結果:
1.第一年申請案之初審,由主辦單位彙整工作計畫及相關文件,送
請相關領域之學者專家進行合格之審查。
2.第二年申請案之初審,由主辦單位邀請審查委員及相關領域之學
者專家至用人單位,以績效評估方式審查。
3.複審由主辦單位召開委員會會議,就初審合格者進行審查。
(三) 第一款產業特殊研發計畫之審查,逕送交委員會為之;優等仲介獎
勵之審查,其總分為六百分,總分逾四百零一分 (含四百零一分)
為及格;經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審查委員評為及格,且總平均分逾
四百零一分 (含四百零一分) 者,得受優等獎勵;總平均四百零一
分者,為優等仲介第一級,核發新臺幣 (下同) 十萬元之獎勵金;
每增加十分進列一級並加發一萬元;優等仲介最高為第二十級,核
發三十萬元。
(四) 委員會會議之審查,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應公
正辦理審查,出席會議及審查,宜親自為之;委員不克參加者,得
委託代理人出席。
九 旅費補助或一般仲介獎勵之審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差旅費補助或一般仲介獎勵金之申請案,主辦單位依作業要點第八
點規定得定期自行審查。
(二) 前款審查結果,主辦單位應於委員會會議中提出報告。
十 經前兩點申請獎、補助之案件,主辦單位應按申請文件齊備之先後,
依序審核;審查未獲通過者,申請人得於審查結果通知送達之次日起
,十五個工作天內提出申覆,申覆以一次為限;逾期未提出申覆者,
視為撤回原獎、補助之申請。
主辦單位執行相關案件之審查,自收件之日起至審查完峻通知申請者
之日止,不得逾兩個月;必要時,得延長兩個月。
十一 經前點審查通過者,主辦單位應依作業要點第五點各款規定標準,
核撥相關獎、補助款;主辦單位應通知受獎、補助者,於所定期限
內辦理簽約或完成相關手續;逾期未辦理簽約或完成相關手續者,
視為撤回原獎、補助之申請。
十二 除薪資補助經審查通過者,應另附主辦單位同意函外,受獎、補助
者應檢附相關領據,送受委辦單位彙整後,交主辦單位轉本部辦理
核銷。但九十一年度經審查核准補助薪資,且其相關經費保留至九
十二年度者,各項權利義務仍依行政院九十年二月十四日核定之原
作業要點,於完成與本部換約程序後,始繼續有效。
十三 各項獎、補助於本部所編預算經費範圍內,依申請文件齊備之先後
,依序辦理撥付;各項獎、補助於每年法定預算之獎、補助款用罄
之日起,即停止受理申請;各項獎、補助申請案件,於審核中有該
年法定預算之獎、補助款用罄之情形者,主辦單位應即終止審查。
十四 本施行規定生效後未發布前之各項申請案,得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
日前提出申請。但薪資補助申請案,仍依第五點第一款辦理。
十五 本施行規定所需各項申請表單,可自 HiRecruit 網站下載填具。
十六 本施行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