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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法規名稱: 經濟部核發臨時證明書供砂石碎解洗選場及砂石堆置場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及廢(污)水排放或貯留許可之認定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91)經務字第0910271189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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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六日經濟部(91)經務字第 09102703820  號令
  訂定發布全文 4  點;並自九十一年三月六日起實施
2.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經濟部(91)經務字第 09102711890  號
  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4  點;並自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起實施(原名
  稱:經濟部核發臨時證明書供砂石碎解洗選場及砂石堆置場申請固定污
  染源操作許可證及廢(污)水排放或貯留水許可證之認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