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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修正「瀕臨絕種動植物之物種」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除附表二中所列物種伊庇魯斯側褶蛙、萊桑側褶蛙、湖側褶蛙、阿爾巴尼亞側褶蛙、翅鯊、星鯊屬所有種、刺鯊科所有種、糙海參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六月五日生效外,其餘所列物種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8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9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116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經貿字第1155020074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國際貿易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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