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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列印或複印設備等三十一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11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113000124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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