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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應施檢驗列印或複印設備等三十一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標檢政字第1143000028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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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三條第四項
      、第四十六條。
公告事項:一、為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使用安全,修正旨揭商品之檢驗標準及相
              關檢驗規定。
          二、旨揭商品修正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列
              印或複印設備等三十一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修正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