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830000950號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