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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8 年 03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標三字第10830000950號公告
法規體系: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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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據:
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旨揭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可攜式雷射指示器商品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