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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地下水管制區內土地依法捐贈予政府致無法繼續使用已取得水權之水井得重新鑿井引水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經水字第09804602010號 令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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