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訂定「位於經濟部公告特定地區內工廠,其新設前應取得主管機關之設立許可」,並自即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5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經中字第1050460160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