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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三、第七十八條之四、第九十七條之一及水利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五十三條所稱之排水,依立法意旨及比例原則應限於區域排水,不及於區域排水以外之各種排水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5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經授水字第1002020391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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