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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申請中央管防水建造物作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經水政字第10306137530號
法規體系:
經濟部水利署
圖表附件:
圖一:使用現有水防道路、側溝或堤頂道路作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者.PDF
圖二:使用水防道路、側溝擴建為公路或一般道路者.PDF
圖三:挖除部分堤後坡,興建擋土牆,闢建為公路或一般道路者.PDF
圖四:挖除堤身全部結構(含混凝土坡面、基礎及護坦等)重新興建防洪牆開闢為公路或一般道路者.PDF
附表一、申請中央管防水建造物(有開挖堤身)作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審查表.DOC
附表一、申請中央管防水建造物(有開挖堤身)作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審查表.pdf
附表二、申請中央管防水建造物作(未開挖堤身)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審查表.DOC
附表二、申請中央管防水建造物作(未開挖堤身)為公路或一般道路使用審查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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