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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程序
民國 108 年 02 月 0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為便利業者經由網際網路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或所屬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辦理各類申請案件,特訂定本作業程序。

二、網際網路申辦案件者,應檢具申請書(表 AN-01)及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檢驗機關申請。但已填具公司或商業統一編號者,免附。

前項規定之文件影本,申請人應敘明與正本或現況相符並簽章。

三、網際網路申辦案件之申請案,經檢驗機關審核同意後,核發「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作業同意書」(表 AN-02)。

四、取得「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際網路申辦作業同意書」者,得經由網際網路辦理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之申辦業務。

五、經由網際網路申辦之案件,得免附申辦案件之紙本申請書。

六、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申請書填寫及使用,依填寫及使用說明(表 AN-03)規定辦理。

七、網際網路申辦作業申請書受理編號及使用帳號,依編碼原則(表 AN-04)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