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開表揚所屬事業推行職業安
全衛生成效優良之單位及人員,以有效激勵各事業確實做
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選拔對象如下:
(一)優良單位:本部所屬各事業之單位(原則具有獨立人事
、會計或向勞動部報備之單位,總機構除外)辦理安全
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足為其他單位之楷模
者。
(二)優良人員:本部所屬各事業之人員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有顯著績效者,或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
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者。
三、參加選拔優良單位者,應符合之條件為其工作場所在受選
拔前三年(含評審決定優良單位前),未發生工作者死亡
、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之障害、一次罹災致三人以
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
且辦理下列項目績效良好者:
(一)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二)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四)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五)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六)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八)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
四、參加選拔優良人員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
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
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
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
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
,具有顯著績效。
(七)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
具有顯著績效。
五、參加選拔方式如下: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方式:
符合第三點規定條件之單位,得由各事業依風險分類
組別遴選,並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自薦)表(附表一),擇優向本部國營事業委
員會(以下簡稱國營會)推薦或由國營會視辦理工安
查核情形擇優推薦。
2、自薦方式:
符合第三點規定條件之單位,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
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附表一),
向事業自薦,並經事業初審後,擇優向國營會推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者,得由各事業遴選人員,並檢具
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
附表二),擇優向國營會推薦。
2、自薦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者,得由單位人員自行檢具具體資
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附表二
),向事業自薦,並經事業初審後,擇優向國營會推
薦。
六、由國營會人員及遴聘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
位至四位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赴現場實地
評審,擇優選拔優良單位及人員。
七、優良單位名額,依風險分類及單位人數分為三組,每組遴
選前三名為原則,並得視實際評審情形,酌予增減:
(一)甲組: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顯著風險)人數逾三
百人者。
(二)乙組: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顯著風險)人數在三
百人以下者。
(三)丙組: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中度風險)。
優良人員名額,依參選人數及實際評審情形,擇優遴選。
八、獎勵措施:
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由本部頒發獎牌並由獲獎單位
及人員之事業予以敘獎,其敘獎情形應送國營會備查,敘
獎原則如下:
(一)優良單位: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依貢獻度斟酌敘獎
,最高記功一次。
(二)優良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九、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自一百零四年度起每二年舉辦一
次,並於該辦理年度一月受理各事業推薦,二至三月進行
評審,四月表揚為原則。
十、獲獎之優良單位及人員,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
益、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或優良單位如於該年度發生重
大職業災害(含優良人員服務之單位),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並追回或取消相關獎勵措施(如工作考成加分獎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