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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23:54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經濟部所屬事業職安楷模選拔實施要點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開表揚所屬事業推行職業安

  全衛生成效優良之單位及人員,以有效激勵各事業確實做

  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選拔對象如下:

 ()優良單位:本部所屬各事業之單位(原則具有獨立人事

   、會計或向勞動部報備之單位,總機構除外)辦理安全

   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卓著,足為其他單位之楷模

   者。

 ()優良人員:本部所屬各事業之人員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

   作有顯著績效者,或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

   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者。

三、參加選拔優良單位者,應符合之條件為其工作場所在受選

  拔前三年(含評審決定優良單位前),未發生工作者死亡

  、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之障害、一次罹災致三人以

  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

  且辦理下列項目績效良好者:

 ()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

四、參加選拔優良人員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職

   業安全衛生設施、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

   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

   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

   及其分析方法之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

   勞工健康保護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

   ,具有顯著績效。

 ()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

   具有顯著績效。

五、參加選拔方式如下:

 ()優良單位:

  1、推薦方式:

    符合第三點規定條件之單位,得由各事業依風險分類

    組別遴選,並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

    推薦(自薦)表(附表一),擇優向本部國營事業委

    員會(以下簡稱國營會)推薦或由國營會視辦理工安

    查核情形擇優推薦。

  2、自薦方式:

    符合第三點規定條件之單位,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

    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附表一),

    向事業自薦,並經事業初審後,擇優向國營會推薦。

 ()優良人員:

  1、推薦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者,得由各事業遴選人員,並檢具

    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

    附表二),擇優向國營會推薦。

  2、自薦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者,得由單位人員自行檢具具體資

    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附表二

    ),向事業自薦,並經事業初審後,擇優向國營會推

    薦。

六、由國營會人員及遴聘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

  位至四位組成評審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赴現場實地

  評審,擇優選拔優良單位及人員。

七、優良單位名額,依風險分類及單位人數分為三組,每組遴

  選前三名為原則,並得視實際評審情形,酌予增減:

 (一)甲組: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顯著風險)人數逾三

    百人者。

 (二)乙組: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顯著風險)人數在三

    百人以下者。

 (三)丙組: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中度風險)。

  優良人員名額,依參選人數及實際評審情形,擇優遴選。

八、獎勵措施:

  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由本部頒發獎牌並由獲獎單位

  及人員之事業予以敘獎,其敘獎情形應送國營會備查,敘

  獎原則如下:

 (一)優良單位: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依貢獻度斟酌敘獎

    ,最高記功一次。

 (二)優良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九、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自一百零四年度起每二年舉辦一

  次,並於該辦理年度一月受理各事業推薦,二至三月進行

  評審,四月表揚為原則。

十、獲獎之優良單位及人員,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

  益、參選文件填報不實者,或優良單位如於該年度發生重

  大職業災害(含優良人員服務之單位),得撤銷其得獎資格

  ,並追回或取消相關獎勵措施(如工作考成加分獎勵等)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