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公開表揚所屬事業推行職業安全衛生成效優良
之單位及人員,以有效激勵各事業確實做好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特訂定本
要點。
二、參加選拔對象如下:
(一)優良單位:本部所屬各事業之單位(原則具有獨立人事、會計或向勞
動部報備之單位,總機構除外)辦理安全衛生事項,成績優異,成效
卓著,足為其他單位之楷模者。
(二)優良人員:本部所屬各事業之人員推動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有顯著績效
者,或推行安全衛生工作及職業災害預防具有重大貢獻及發明者。
三、參加選拔優良單位者,應符合之條件為其工作場所在受選拔前三年(含評
審決定優良單位前),未發生工作者死亡、身體遺存障害達九等級以上之
障害、一次罹災致三人以上失能傷害或毒氣外洩致一人以上住院治療之職
業災害,且辦理下列項目績效良好者:
(一)推動安全衛生政策及組織運作。
(二)推動安全衛生管理計畫。
(三)推動職業災害預防設施。
(四)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及健康促進事項。
(五)推動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含承攬人)及活動。
(六)辦理職業災害調查、統計及處理(含承攬人)。
(七)推動職業安全衛生自主管理。
(八)其他有關推動職業安全衛生項目。
四、參加選拔優良人員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推動事業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教育訓練、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
、作業程序、方法等,對促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工作具有顯著
績效。
(二)職業災害處置得宜,使災害損失減至最低限度。
(三)改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有創新發明或研究,對促進職業安全衛生工作
,具有顯著績效。
(四)推動勞工作業環境工程控制及改善,對作業環境監測及其分析方法之
開發研究,有具體成果或顯著績效。
(五)推動職場健康管理、健康促進及營造健康工作環境等勞工健康保護工
作,具有顯著績效。
(六)辦理職業病預防及推動職業傷病勞工復工管理等工作,具有顯著績效
。
(七)其他對於防止職業災害或職業傷病具有貢獻或發明,具有顯著績效。
五、參加選拔方式如下:
(一)優良單位:
1.推薦方式:
符合第三點規定條件之單位,得由各事業依風險分類組別遴選,並
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附表一)
,擇優向本部國營事業管理司(以下簡稱國營司)推薦或由國營司
視辦理工安查核情形擇優推薦。
2.自薦方式:
符合第三點規定條件之單位,得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衛生
優良單位推薦(自薦)表(附表一),向事業自薦,並經事業初審
後,擇優向國營司推薦。
(二)優良人員:
1.推薦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者,得由各事業遴選人員,並檢具具體資料及職
業安全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附表二),擇優向國營司推
薦。
2.自薦方式:
符合前點規定條件者,得由單位人員自行檢具具體資料及職業安全
衛生優良人員推薦(自薦)表(附表二),向事業自薦,並經事業
初審後,擇優向國營司推薦。
六、由國營司人員及遴聘職業安全衛生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二位至四位組成評
審小組,進行書面資料審查並赴現場實地評審,擇優選拔優良單位及人員
。
七、優良單位名額,依風險分類及單位人數分為三組,每組遴選前三名為原則
,並得視實際評審情形,酌予增減:
(一)甲組: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顯著風險)人數逾三百人者。
(二)乙組: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顯著風險)人數在三百人以下者。
(三)丙組: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中度風險)。
優良人員名額,依參選人數及實際評審情形,擇優遴選。
八、獎勵措施:
經選拔為優良單位及人員,由本部頒發獎牌並由獲獎單位及人員之事業予
以敘獎,其敘獎情形應送國營司備查,敘獎原則如下:
(一)優良單位: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依貢獻度斟酌敘獎,最高記功一次
。
(二)優良人員:最高記功一次。
九、優良單位及人員之選拔,自一百十三年度起每三年舉辦一次,並於該辦理
年度一月受理各事業推薦,二至三月進行評審,四月表揚為原則。
十、獲獎之優良單位及人員,經查證與事實不符、侵害他人權益、參選文件填
報不實者,或優良單位如於該年度發生重大職業災害(含優良人員服務之
單位),得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或取消相關獎勵措施(如工作考成加
分獎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