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稽核作業程序
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一、辦理度量衡業務受託機關()資格條件之審查、評鑑及監督稽核,依本作業程序規定辦理。

二、申請受委託執行電度表、雷達測速儀、雷射測速儀、感應式線圈測速儀、噪音計、呼氣酒精測試器及分析儀、稻穀水分計、硬質玉米水分計、車輛排氣分析儀及照度計等十項檢定業務者,依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稽核作業要點第二點規定,應檢具「受委託執行度量衡器檢定業務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附件一)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三、申請受委託執行衡器檢定業務者,依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稽核作業要點第三點規定,應檢具「受委託執行度量衡器檢定業務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度量衡專責機關辦理。

前項申請之衡器業務範圍(不含活動地秤),應符合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稽核作業要點第一點第二項規定。

四、申請者依度量衡業務委託及監督稽核作業要點第四點規定,向度量衡專責機關申請測試實驗室評鑑,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

()申請者提出「受委託執行度量衡器檢定業務測試實驗室評鑑申請書」(附件二)

()度量衡專責機關審查申請資料與初訪,若有欠缺資料通知限期補正。

()測試實驗室審查小組辦理文件審查。

()測試實驗室審查小組辦理評鑑。

測試實驗室審查小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及所屬分局組成,並得視需要聘請學者專家會同評鑑,評鑑結果逐項填寫「受委託執行度量衡器檢定業務測試實驗室評鑑查檢表」(附件三)

五、書面審查作業程序:

()工作小組辦理書面資料審查,若應備文件不齊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通知限期補正。

()評鑑小組召開會議辦理書面審查,並填寫「受委託執行度量衡器檢定業務書面審查查檢表」(附件四)及「受委託執行度量衡器檢定業務書面審查意見表」(附件五)

()評鑑小組會議之決議應填寫「受委託執行度量衡器檢定業務書面審查會議紀錄」(附件六)

六、書面審查符合者於文到三個月內檢具營運計畫書向度量衡專責機關提出申請,度量衡專責機關另擇期辦理實地評鑑。營運計畫書內容至少應包含品質系統、技術能力及度量衡器檢定檢查技術規範執行能力等項目。

七、實地評鑑作業程序:

()評鑑小組填寫「受委託執行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實地評鑑查檢表」(附件七)及「受委託執行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實地評鑑審查意見表」(附件八)

()評鑑小組會議之決議應填寫「受委託執行度量衡器檢定業務實地評鑑會議紀錄」(附件九)

八、度量衡業務受託機關()資格條件之書面審查、實地評鑑流程,詳如附件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