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所屬各區水資源局(以下
簡稱水資局)於執行水資源工程計畫期間,配合辦理周邊環
境改善時有一致作業標準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周邊環境改善項目包括:
(一)道路改善。
(二)橋樑工程。
(三)排水及野溪改善。
(四)景觀改善及營造。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其他必要性之公共設施改善。
前項改善所需用地,由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及直
轄市區公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提供,改
善經費不包括用地處理相關經費。
三、前點第一項各款改善項目,由鄉(鎮、市、區)公所向水資局
提出改善計畫書。
水資局受理前項改善計畫書,經會同相關機關現勘後,針對
改善項目需要性及急迫性排列優先順序及分配經費,在年度
所列周邊環境改善預算額度內辦理,並得委託鄉(鎮、市、
區)公所代辦。
四、委託鄉(鎮、市、區)公所代辦經費撥付及核銷,由水資局依
有關規定覈實辦理;經費於發包訂約後撥付百分之八十,完
成後再檢附相關原始憑證據以撥付餘款。
五、周邊環境改善完成後如有設施者,應由鄉(鎮、市、區)公所
接管,負責維護管理。
六、水資局應將所核定改善計畫書送本署備查,計畫變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