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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04.20 06:40

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水資源工程計畫辦理周邊環境改善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
立法理由:
法規內容:
一、經濟部水利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所屬各區水資源局(以下
    簡稱水資局)於執行水資源工程計畫期間,配合辦理周邊環
    境改善時有一致作業標準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周邊環境改善項目包括:
    (一)道路改善。
    (二)橋樑工程。
    (三)排水及野溪改善。
    (四)景觀改善及營造。
    (五)水土保持工程。
    (六)其他必要性之公共設施改善。
    前項改善所需用地,由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及直
    轄市區公所〔以下簡稱鄉(鎮、市、區)公所〕負責提供,改
    善經費不包括用地處理相關經費。

三、前點第一項各款改善項目,由鄉(鎮、市、區)公所向水資局
    提出改善計畫書。
    水資局受理前項改善計畫書,經會同相關機關現勘後,針對
    改善項目需要性及急迫性排列優先順序及分配經費,在年度
    所列周邊環境改善預算額度內辦理,並得委託鄉(鎮、市、
    區)公所代辦。

四、委託鄉(鎮、市、區)公所代辦經費撥付及核銷,由水資局依
    有關規定覈實辦理;經費於發包訂約後撥付百分之八十,完
    成後再檢附相關原始憑證據以撥付餘款。

五、周邊環境改善完成後如有設施者,應由鄉(鎮、市、區)公所
    接管,負責維護管理。

六、水資局應將所核定改善計畫書送本署備查,計畫變更時亦同。
資料來源:經濟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